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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为此,现就本市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部署,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入贯彻《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全面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一)加快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抓紧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促进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年报公示的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凭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等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有疑问的企业信息的,要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努力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

  (二)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政府统筹建立,是上海市法人库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重要信息来源,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的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加快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并按照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推进系统完善及其功能优化。经济信息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各个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上海市法人库作为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作用,开展法人库升级改造建设,拓展系统功能和接入数据范围,着力推进公示系统与上海市法人库信息的共享应用,研究开发上海市法人库信息能够向公示系统公示相关政府部门的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的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信息向上海市法人库和相关政府部门自动传送的功能,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切实破解“信息孤岛”问题。

  (三)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除了规定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明确提出建立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各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上述企业信息,要统一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向上海市法人库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整合,完善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向各区县的共享应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四)加快形成信用监管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着力点,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的原则,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要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主要规范主体行为转变,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解决因为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导致的服务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发挥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五)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及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联动奖惩,建立健全信用联动响应机制。各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落实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要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等新型管理手段,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现守法诚信经营受益、违法失信经营受限的严管目标。

  (六)推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各区县、各部门要在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组织、协调、规范、引导功能,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息管理等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

  三、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机制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体系,是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市政府领导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作为本部门的法定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要定期对本区县、本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建立责任制度,开展督促检查

  《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制定内部管理规程,完善企业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及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汇聚市、区县两级企业数据,确保公示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的工作情况,要纳入各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三)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信息公示

  公示企业信息既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也是对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的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改进和加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建立完善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及其结果的可公示、可检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相关政府部门要主动予以更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及时更正。

  (四)保障经费投入,健全购买机制

  对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研究开发及其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工作的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服务的专业机构,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严管局面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互动紧密、运转高效的联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涵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跨部门跨区县的综合性联合惩戒体系,真正落实对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联动惩戒和制约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努力营造本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落实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报道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手机报、楼宇广告、政务中心宣传屏幕等新闻媒体和信息载体的作用,深入推进《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市场主体知晓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及时、准确公示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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