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自贸管〔2015〕10号
各局、室、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试验区各驻区机构: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3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简称“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归集和共享,提高自贸试验区信用服务水平和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归集、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行业自律等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主体,是指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职过程中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是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归集、共享和开展相关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遵循“公共、公益、公开、共享、便捷”的原则,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信息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息目录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等作为识别信息主体的标识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身份登记、社保登记等登记类信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资质类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行政处罚、仲裁裁判、禁入限制、责任事故处理、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等监管类信息。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公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
第七条〔信息归集〕
鼓励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记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归集。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八条〔信息查询〕
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通过自贸试验区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所查信息属于公开信息的,无需信息主体授权;属于授权信息查询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
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操作办法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信息使用〕
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履行本单位行政职责的实际需要。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财政扶持以及招投标等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产品。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求,对自贸试验区相关行业、企业和领域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分析相关领域法人、企业高管的信用状况,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和奖惩。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约束惩处。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提供信用服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
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发布试验区信用警示企业名单、信用等级分类企业名单,并保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时效性。
鼓励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公布各项信用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十一条〔异议申请〕
对从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便公众、个人和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查询信用信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活动。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企业、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服务活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在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综合服务。
第四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查询本人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的除外。
第五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用信息的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件至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主体,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在履职过程中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公用信用信息查询
第一节 本人(自然人、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第七条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核对并签字。
第八条 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 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打印表格后,请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进行签收记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6位密码,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二节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条 查询其他自然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自然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一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
(五)被授权法人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被授权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件,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十四条 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6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三节 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六条 查询其他法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法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七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
(二)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的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被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
(三)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授权法人对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二十条 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6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四节 信用服务机构查询其他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面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经市征信办备案的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估、资信评级、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专业服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二)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授权,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在市信用平台查询中近五年未发现负面记录;
(四)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没有违反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对查询结果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查询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按照约定用途依法合规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出售、泄露或篡改信息。如发现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计入诚信档案,采取禁止查询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因未取得有效授权、超越权限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信息泄露等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反馈评估报告,报告须包括查询用途、使用范围、公开属性、评估结果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查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评估报告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总体查询和使用情况;发现存在虚假申请,无授权、超权限查询,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将该行为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禁止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他人信息。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金融信用信息查询
第一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窗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窗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
3、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
申请人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还应提供: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的,应取得企业书面授权,提供被查企业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三十三条 查询窗口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予查询,并告知企业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二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个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个人向查询窗口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窗口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第三十六条 查询窗口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窗口应在查询后交付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窗口不予查询,并告知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三节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异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异议申请〕
对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对从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五章 查询日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查询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如实记录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日期、查询用途、查询范围等查询日志信息,并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查询日志信息。
第六章 查询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档案遵循“一事一档、编号管理、当天归档”的原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申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金融信用信息查询档案的管理遵守人民银行和相关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四十二条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第四十三条 查询档案资料的归档以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 纸质版查询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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