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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监管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畅通公开渠道。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的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多渠道公示,以用促建。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机关各相关部门、各保监局对本部门公示的信息要全面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主要任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文书编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许可日期、有效期限、许可机关,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文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处罚机关,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还应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集中公示。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双公示”工作的需要,加快推进“双公示”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并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的对接,逐步实现公示信息同步推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公示”工作涉及内容多、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机关各相关部门、各保监局要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肃性,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扎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息推送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要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三)加强检查指导。要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作为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双公示”工作持续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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