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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为社会创造信用环境?

  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和微观经济管理职能中,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是政府信用行为方式之一。

   (1)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产品。由于“政府在改进信息不足方面的作用还是超过了单个消费者各自的保护措施所起的作用,在很多方面,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政府不仅要求本身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公众获得客观完备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信用风险。政府应利用所处的特殊地们,及时地搜索、分析、整理各方面信息,并传递到市场各方面去,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由于信息不完全使一部分人陷入违约、失信的境地。

   (2)提供制度安排。制度(包括法律)是建立经济秩序的保障。市场经济是一个以经济主体之间互利交换,实现社会分工协作的经济体系。交换行为的成立,都是以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共同遵循某种制度规范为前提的。可以想像,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交易一方很可能运用强权优势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交易目的,掠夺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保证契约有效,合作与交易顺利进行,促进信用秩序建立,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权利界定、规范等制度安排是关键的,如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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