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和国际通行的AEO制度接轨,《暂行办法》将企业分类由原来五类(AA,A,B,C,D)简化成四类(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并且对高信用企业从实行一次性认定转为动态调整。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认证标准、认证稽查管理、高信用企业可以享受的通关便利待遇、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新旧制度过渡时期企业分类的继承等问题。因此对于相关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对希望提升企业管理级别以享受AEO便利待遇的企业来说,了解新制度及其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3月26日我会参加了在毕马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专题研讨会,由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的老师介绍《暂行办法》的内容,并进行现场答疑。
4月3日我会赴上海市海关企业管理处调研,就海关部门信用监管的具体办法,尤其对在自贸区海关企业信用监管模式进行了深入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