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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互联网征信:作用、监管与规则”青年学者论坛成功召开
    115日,由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办的“互联网征信:作用、监管与规制”的上海社联青年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在致辞中指出,征信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征信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随着互联网普及、物联网快速崛起,互联网征信成为征信领域新课题。征信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合理确定授信规模,更好的达成交易。但是征信体系发展仍面临三个限制因素:基础环境、市场约束、个人隐私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的限制。在这三大因素限制下,互联网征信需要高度关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征信的本质特征、遵循法律法规、客观规律,符合现实情境。

    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黄韬主持。

    互联网征信市场的发展与监管

    苏宁消费金融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徐静、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军、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青、富友支付董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朱捷、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副总经理黄维分别从互联网征信市场的监管制度、从盲人摸象到囚徒困境、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支付的金融科技与金融信用结合初尝试和金融系统的征信模块设计研究阐述了互联网征信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贾希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黄韬、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樊健认为,考察互联网征信市场的发展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特点,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于中国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广度,这决定了在我国发展互联网征信服务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央银行所主导的金融征信体系之外,我们仍然可以期待市场涌现出更多的自发动力。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所以第一,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必备要素、准日自治、运行模式、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等进行明确规范。打通金融全业务监管渠道,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和司法制度。第二,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如果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的话就谈不到责任的明确。第三,必须建立全国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监管”。通过大数据中心平台的统一信用评级系统,可以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部队称、未来发展不确定性等问题,为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根据评级作出投资和监管策略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互联网征信的信用评价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窦鹏娟、上海维氏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总经理潘凌佶从互联网征信的信用评价机制、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信用评价机制:问题与展望、互联网征信与风控的具体运用、房抵业务的风险控制等方面阐述了互联网征信的信用评价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与运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苏盼、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李慈强认为部分互联网企业以普惠金融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多发,交易场所乱批滥设,极易诱发跨区域群体性事件。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系统性风险冲击已经显现,信用评级对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和融资工具有较好的风险防范功能和作用。

    科学防控风险,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辩证关系,要把握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避免金融脱实向虚和自我循环滋生、放大和扩散风险。二是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体系,夯实防控风险的微观基础。三是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将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的冲击降至最低。四是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各种干预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因此,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引入信用评级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快速、规范、有序、安全发展做好必要的制度安排。

    互联网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

    腾讯专家法律顾问赵冉冉、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许亚洁从我国个人信息的规则框架、互联网征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共享与金融隐私保护、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信息的刑法保护阐述了互联网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及防范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缪因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吉利等认为,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以及金融机构对应的保密义务仅是金融隐私保护的内容之一。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平衡金融业经营者的信息共享需求与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冲突的有效手段。需借鉴欧美金融隐私保护制度经验,特别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做法,在允许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营私权利。

    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约为17.8万亿,未来五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4.67%,到2020年预计将达43万亿。而我国目前拥有超过1000万家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实体企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个人信息具有很直接的经济意义,所以,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议题,即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与会专家指出,在当前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的背景下,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全国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监管”。可见,征信的过程中,对征得的用户的信用信息的保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信息数据日益显示出其商业利用价值,因此需要处理背后各方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强调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应完善信息基础与法律制度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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