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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研究会成功举办第四届“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主办的第四届“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于122日在上海市社联成功召开。来自政府、高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的近100位信用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第四届“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论坛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高校、研究机构、金融金钩、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大力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罗艳君、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社会推进处处长赵瑞颖、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处处长王克梅出席会议并致辞。由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洪玫教授主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罗艳君在致辞中指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从七个方面介绍了国家近年来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的主要信用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对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个方面,包括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制度建设、重点领域信用工作的推进和长三角信用示范区建设给予了肯定;认为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主办的“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形式多样、主题内容针对性强。她指出,第四届“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的召开体现了上海市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社会推进处处长赵瑞颖在致辞中指出,十多年来,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和提升城市软实力的重要举措,全市围绕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推进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可以说,上海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处处长王克梅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上海市信用研究会近年来取得的成绩。指出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在上海市社联、政府相关部门和上海市高校的支持下,积极组织全体会员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全方位的信用研究和研讨活动,为扎实推进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引领了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研究,在国内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洪玫教授表示,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主办的“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第四届“诚信上海”信用创新论坛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思考。同时将围绕政府及公共信用基础环境建设--- 信息·法规·奖惩、 征信及市场交易主体信用建设 --- 行业·金融·企业两个主题论坛展开深入研讨,为扎实推进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洪玫教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通过公平、合理、高效地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应用,通过信用立法,切实提高政府对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能力水平,营造出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真正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思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高级国际商务师韩家平做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的主旨演讲。他围绕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质疑,通过对中西方社会信用主要矛盾不同,分析了不同信用问题的解决思路,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成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韩家平指出,社会信用体系由内到外可分为三个层次,内核是金融信用体系,中间部分是商务信用体系,外围部分是社会诚信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将逐渐减少,直至降为次要矛盾;而同时由于信用交易日益活跃、规模越来越大、创新越来越多,商务及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将日益成为信用问题的主要矛盾。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王伟教授做了“我国信用立法的定位与法治逻辑”的主旨演讲,他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缺失,使得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处在法治的真空地带,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我国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政策推动,行政主导。其二,立法“碎片化”,效力层级低。中央和地方开展了相应的信用立法,但与信用政策在实践中发挥的重要功能相比,我国的信用立法还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存在效力层级较低、法律规则不统一、治理功能不足等缺陷。 第三,信用建设实践与现代法治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王伟指出,我国在信用领域亟需制定一部《信用法》,《信用法》应当着眼于从整体上构建国家的信用法治体系,重点规制三个层面的信用关系,并形成不同层面的信用法律规则。个体层面:信用旨在衡量不同主体的诚信状况;社会层面:信用是社会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层面:信用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信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几对关系,第一是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第三是权利义务的关系。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 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浩做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促进食品药品安全从监管向治理的转型”的主旨演讲。他认为,食品药品与公众健康直接相关,是民生的最基本需求。近年来因食品药品造成的群体性安全事件多有发生,并多数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缺失有直接关联。

    唐民浩指出,食品药品安全不仅要靠政府最严的监管,还需要多种制约措施多管齐下,需要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要发挥好行业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推动企业行为的持续合规,促使诚信生产经营成为其自觉的行动,这是食品药品安全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发展应用部主任王晓辉认为,随着市民信用获得感不断增强,根据国家33号文关于加强联动奖惩的要求,市信用平台结合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积极对接本市政府部门,通过制度设计,批量核查等多种手段,提升部门应用的主动性,从广度和深度上挖掘部门应用潜力,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应用,表示上海市在信用相关制度建设、信用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上都取得了相当进展,一些部门和行业以相对人信用状况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信用奖惩制度。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刘海龙教授认为,信用数据库系统、信用档案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与应用。信用惩戒机制有三个基本要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的开放;专业征信机构通过联合征信形式采集征信数据,构筑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资信调查结果;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由所有授信单位参加的社会联防,使失信企业或个人及时被曝光并受到处罚。

       

     政府及公共信用基础环境建设--- 信息·法规·奖惩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熊琼认为,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核心与主导。政府信用既需要政府的自觉,更需要法治建设。法治是信用最可靠的保障。通过明晰责任与权利,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立法引领,建立政府信用考核机制,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追责,更好地维护政府信用。对于网络突发事件,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有效化解危机,做到适时调查,及时阶段性权威发布,掌握网络舆论主导权。同时,还要及时反思,做到源头预防和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能力的提升,注重基层法治基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监督问责制。通过法治建设,增强行政能力,克服信任危机,从而有效提升政府信用。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费方域教授分析了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的内涵,从信用市场的细分、结构、管理和生态;数据保护和反垄断;奖惩机制和司法执行阐述了如何利用公共数据中的信用信息。

    上海行政法制研究所王松林博士认为,政府数据在开放中,国家及时启动制定相关数据开放条例的调研,对开放的主体、原则、方式、程序、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一旦时机成熟及时发布实施。在现阶段,要将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畴;扩大数据开放的范围。逐步推进行政机关内部监管数据,向部分主体开放的可行性。同时,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向政府部门提供监管所需数据的义务。是否需要建立企事业单位出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需要,向部门开放数据的机制;授权要明确。企事业单位收集、运用个人信息的需要有个人的授权。是否需要区分普遍性授权与排他性授权;建立政府内部的数据开放审核机制;对于利用爬虫等技术手段,获得企业或者个人敏感信息的,需要从其获得手段、信息类别、运用场景等角度在执法或者司法上有个是否为非法状态的判断标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管学院信用管理专业赵迎东副教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公共信用体系,相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企业信用体系,约束性不足,外部的硬性监督不够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存在政府的无效或过度担保、朝令夕改、领导换届导致项目无法持续等,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契约精神,地方政府信用缺位,契约意识淡薄,社会资本顾虑重重。一个公共产品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移交需要相当长的过程,需要按照合同来办事,契约各方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须有一个透明公开、可预期的政策制度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浦东新区政府首席信息官办公室主任张爱平评议了上述几位的观点。他指出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提升行政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有必要将信用作为行政监管的主要手段。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这一监管手段的强化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有效构建和运行。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沈瑶教授认为,社会诚信体系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决非一蹴而就的形象工程。要通过立法立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信用技术研发、信用宣传和文化建设等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征信及市场交易主体信用建设 --- 行业·金融·企业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裁刘小英认为,征信机构的良性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力。征信体系本质上是建立一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可以有效加强对借款人的约束,避免过度负债,改善信用环境。要创新征信服务,规范发展征信机构,引导征信机构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更好地为金融发展服务。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宏教授认为,随着技术的大幅度推进和演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在前沿技术广泛与传统金融全面对接的背景下,信用风险管理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就必须实时加以应用、调整和提升。要打破原来传统信用风险管理的局限,可以运用大数据和生物识别技术、成功印证了资产风险管理流程、投资者适当销售流程以及反洗钱、反欺诈的在线管控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完全改进了原有信用数据获取、信用风险管理的困境。总体上,信用风险必须适应新技术变革,进行从数据采集、风险测度和管理等全过程创新。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信用管理系主任叶谦教授认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当前,从金融服务的结构来看,中小企业、农村农户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反映了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现实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建立覆盖全社会各主体信用信息的征信数据库,特别是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利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着力解决传统金融授信不足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实践证明一个健全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袁象副教授认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放松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目前,我国在宽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宽进的力度很大,尤其是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降低注册资本门槛、从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从年检制改为年报制等改革措施,极大地释放了社会活力。但是,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却有很多的不足和缺憾。当前,我国亟需加强信用监管,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商事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

    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欣成认为,随着这几年政府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数据建设及信用宣传的普及,给征信市场起到了一定的基础支撑作用,未来国内市场空间应该是巨大的,但目前业务拓展难度大。市场接受程度,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接受度不高,仅在一些类金融领域和非金融领域拓展业务,虽然是一个方向,但市场空间、作用和影响力有限。所以,市场需要教育、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一些政策加以引导,营造规范的业务场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征信管理处处长张丽红评议了上述几位的观点。她指出要思考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未来,在大数据征信时代如何开展征信服务,突破信用信息共享,实现征信领域的技术创新。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总结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指导,以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建设的重点内容,以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法律和标准体系为基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大力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推动公共征信机构与社会性征信机构共同发展,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区别管理、综合性的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专业化的增值服务相辅相成,促进形成社会化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文化,最终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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