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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让监管归位于市场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约束机制。

  今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后年检时代的企业如何监管,令人充满猜测和期待。时隔半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正式给出了答案,它标志着我国对企业的监管由行政管控的年检模式,进入到信息公开、信用约束模式。

  这个转变首先是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过去的企业年检制度,虽说也是一种监管机制,但带有显性的行政管控特色,更类似于企业资质的“二次许可”,让许多企业疲于应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出现个别管理部门、人员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甚至权力寻租。改成信息公示后,企业只须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对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必到工商等部门申报,也不必担心失去企业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无疑,这使得企业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减轻了不必要的门槛、束缚和负担。

  其次是让监管归位于市场,发挥市场信用透明的制约作用,变政府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企业的年检制度监管囿于政企之间,显得相对封闭与单一,最大的弊端是社会与市场游离在监管之外。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后,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扩大了社会监督的层面和透明度。同时,建立了政府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状况信息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企业与政府信息公示的双重机制,客观上是对社会监督知情权的充分保障,倒逼企业从取信政府部门向取信市场转变。

  同时,企业信息公示纳入到企业信用体系调节,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条例》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企业不按规定公示信息,视同于违法违信经营,予以有效的约束与限制。当然,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信用约束固化了企业不及时公示信息以及违反市场诚信的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动态监管与信用监管,顺应了政府管理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形成政府他律、企业自律和社会授予企业信用对企业经营有效制约的格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健全公开、透明、平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仅是监管方式的创新,更是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把更多的管理交由市场和社会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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