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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一部条例”

    “五个规章”

    出台大事记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展开,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企业年检被取消。

    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部门规章。

    10月1日,“一部条例”、“五个规章”同步实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初步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制度框架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条例》把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摆在首位,从立法目的到制度设计,从责任划分到法条衔接,信用贯穿始终。

    一是规定信息公示义务。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生产经营过程形成的相关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措施。信用既需内部自律,也要外部监管,只有机制健全、措施完备、内外齐力,才能构建起让百姓信任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条例》正是从政府、企业、社会多个主体出发,赋予各自不同的信用约束权力和义务,在企业信用信息大平台上实现构建企业信用体系这一共同目标。为此,《条例》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推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政府部门联动响应信用约束机制等等。通过信息公示、社会监督,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从而摆脱行政监管对处罚的依赖,实现政府监管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三是强化信用约束效力。建立企业信用是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诸要素中信用约束效力是重要一环。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企业实施违法处罚的同时,对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也规定了从业限制。《条例》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是明确企业信息责任。职明则正,责清方行。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主体的多元化,如何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需要《条例》对公示信息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因此,《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从而实现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

    五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鉴于企业信息的公示性和影响力,一旦企业公示的信息出现错误或发生违法事由,就可能对企业信用产生不良持久影响。基于此,《条例》建立了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事由消除的企业,可以申请移出;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满足条件的也可以移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复机制的建立,为企业信用建立提供了更多机制保障。

    六是形成信用共治局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信息趋向透明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趋向社会化。如何形成企业信用共治的有利格局,还需进行责任法定,用利益诉求驱动共治。责任和权利的法定能够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信用共治中,政府应当好主力军,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企业应当增强自律。随着《条例》的逐步实施,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市场作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做生意,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等。这些措施的施行都要求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行业协会等中介要发挥专业作用。《条例》规定,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各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提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水平,以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治、以行业组织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以公众监督约束保障社会共治,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开展企业信息公示

    政府部门和企业都要履行好公示主体义务

    在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中,如果信用是灵魂,机制和制度则是生命。企业信息由谁来公示,公示什么,怎样公示,公示信息真实性如何保障,《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归集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成《条例》的核心。

    一、信息由谁来公示。《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是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

    二、公示什么。《条例》规定:

    (一)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包括: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条例》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一方面,通过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将促使政府部门审慎用权、规范处罚。另一方面,通过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有利于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针对公示的企业信息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条例》作了专门制度设计,对企业公示信息如何实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了平衡。对信息公示主体不同可能产生的同信息不同质的情形,《条例》设立了核准机制,这为保持企业公示信息的一致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怎样公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四、公示信息真实性如何保证。

    《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这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的体现,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增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通过抽查、举报等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建立企业年报制度

    构建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公示平台

    《条例》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企业年度检验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这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管制,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

    《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的内容、时间和相应惩戒措施。

    一、《条例》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二、惩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在对违法事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主动消除违法事项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可。《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项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推行信息监管

    创设企业信息公示监督管理新机制

    建立公正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监管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抽查内容、抽查分类、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范要求、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

    二、抽查内容:根据《办法》规定,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抽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三、抽查方式:《条例》规定,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四、抽查责任: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抽查结果的处理。抽查结果包括以下六种情形: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办法》规定,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一是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是企业未依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是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深化数据应用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数据平台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是企业信息数据归集、整理、利用的技术平台,也是提升监管水平,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一部分,政府各部门通过不同系统公示的,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明确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各地企业法人库大都由工商部门建设管理,由工商部门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充分利用原有系统资源。二是企业信息公示的功能要求。《条例》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占比较大,由工商部门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确保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做到与登记备案行为同步,使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企业信息。同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是信息公示平台外,也是管理操作平台,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等均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三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工商部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及时归集各部门信息,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进行登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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