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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的协同治理——道德·契约·法治”跨学术研讨会召开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11月11日,“社会信用的协同治理——道德·契约·法治”跨学术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会堂举行。该研讨会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市伦理学会、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来自国内信用、伦理、社会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伦理、社会、信用经济学和法治的不同视角探讨构建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的途径和方法,为推进社会信用的协同治理,开展了一场跨学科的学术论坛。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吴能武在致辞中指出,信用既关乎道德,又关乎法治,这种跨学科的研讨就显得非常必要。社会各方应通过加强道德伦理和法治教育,推动形成诚信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环境,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处副处长梁玉国致辞指出,在实践中证明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就共同的问题进行探讨,信用问题既涉及到道德伦理领域,也涉及到经济管理领域和社会、法治等领域。“我们知道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诚信依靠习俗和熟人关系维持,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依靠习俗和熟人关系已不能维持社会诚信,而必须依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来培养和维持。”

    信用立法的实践探索

    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副所长郑辉通过对上海信用立法探索实践中的初步思考,对上海信用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关于信用信息的概念界定、信息采集使用中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黑名单制度和地方信用与国家统一信用的关系处理和衔接等问题谈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困惑,提出应打破目前信用相关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难等瓶颈问题。

    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黄韬副教授认为,理论上来讲,对于失信行为的制约机制是多重的、立体的——市场声誉机制、司法机制和政府管制机制是同时存在的多种选项。也就是说,越多的政府积极作为并不一定能够收获更高的信用水平。相反,以往的事实证明,政府的过度介入和干预反而可能带来信用水平降低的结果。总体上,政府应当扮演好市场交易规则维护者的角色,这才是其在一国信用法制环境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使命。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社会发展学院童潇副教授认为加强社会信用立法,既要综合立法,注重顶层设计,又要分散立法,嵌入法治建设方方面面。同时还要创新社会信用执法,围绕关键环节展开执法活动,重点抓好经贸、民生等重点领域,特别对危害人民生活健康的领域要出重拳,同时对一些小的轻微的也要给将功补过机会。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助理陆海佳认为,良好的信用教育和普遍的信用意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有效地解决诚信缺失问题,更重要的是强化全社会信用意识,使社会主体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在内心形成一种自发的约束力。要把普及诚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开展信用建设理论研究和交流,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等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契约理论与信用法治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哲学系徐大建教授认为,社会信用治理体系包括三种制度:①社会道德(非暴力性的道德教育、舆论谴责和经济制裁);②法律(暴力性的政治制裁);③信息支持系统(社会征信系统)。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通过长期交往形成的共识或契约,两者的区别是,道德是通过习俗自然形成的,因此是不成文的,法律是通过一定的程序人为达成的共识或契约。在道德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不需要法律,而在道德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必须将道德原则细化为法律。在市场社会,由于分工的细化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法律就必不可少。

    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余玉花教授认为信用存在着法治与伦理等问题,但实质主要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要促进信用的伦理引导、诚信价值观的渗透与引导,但重点是征信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熊琼教授从不完全契约与信用制度建设,阐述了社会信用制度发达程度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现实不完全契约的存在,需要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有利于降低契约成本,消除效率低下等问题。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和制度经济。通过明晰产权、深化改革,完善信用市场环境,建立完善规范的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中介机构信息传递优势,重视信用的价值心理层面即注重诚信教育,以不断完善信用制度建设。

    经济新常态下信用治理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学博士赵丽涛认为,经济活动中许多诚信失范、道德缺失行为,往往是市场经济“不规范、不发达”的产物。在商务领域,市场经济的“不规范、不发达”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如果市场规律得到尊重,各种制度规则比较健全,诸如激励与惩罚机制、平等交换机制等就会正常发挥作用,对坚持童叟无欺、货真价实、诚信经营的商家进行鼓励和激励,对出现坑蒙拐骗的商家进行约束和惩罚,从而营造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商务经营活动主体为了不在竞争中落后或淘汰,就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原则,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塑造诚信品牌。

    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方正宇律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爱华、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毛洁、上海市企业信用互助协会副秘书长徐镇等普遍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面临着很多挑战,信用监管与社会治理的联动势在必行,但也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立法保障滞后、征信信息收集难和失信惩处力度低等问题,提出要注重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下沉社会治理顶层设计重心、完善联动机制。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洪玫教授总结阐述了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洪玫指出,所有交易和制度都是一种契约,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推进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信用监管法规体系,牵头设计信用制度框架、标准以及政策层面的制度性安排,营造和维护有序竞争的信用市场环境,以联动奖惩约束社会各主体,进一步加大失信成本,强化守信激励,利用各种手段治理我国失信问题,综合治理和净化我国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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