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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信用立法实现"大数据监管"

                                               来源:上海金融报    记者戚奇明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总体走向。但与此同时,由于信用法律机制不健全,互联网金融负面新闻缠身。如何有效地构建我国信用法律机制,以引导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金融界和法律界面临的现实命题。
  近日,由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上海社联青年论坛上,与会专家指出,在当前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保护利益冲突日益凸显的背景下,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全国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监管"。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指出,征信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征信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随着互联网普及、物联网快速崛起,互联网征信成为征信领域新课题。"征信可帮助交易双方合理确定授信规模,更好地达成交易。"洪玫表示,"但征信体系发展仍面临三个限制因素,基础环境、市场约束以及个人隐私法和商业秘密法等限制。因此,互联网征信需要高度关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并充分考虑征信的本质特征,遵循法律法规、客观规律。"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黄韬认为,考察互联网征信市场的发展,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特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广度,决定了我国发展互联网征信服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在央行主导的金融征信体系外,我们仍可期待市场涌现出更多的自发动力。"
  "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约17.8万亿元,未来五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4.67%,到2020年预计将达43万亿元。"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表示,"我国目前有超过1000万家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实体企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个人信息具有直接经济意义,因此,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议题,即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缪因知等指出,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以及金融机构对应的保密义务,仅是金融隐私保护的内容之一。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平衡金融业经营者的信息共享需求与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冲突的有效手段。需借鉴欧美金融隐私保护制度经验,特别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做法,在允许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隐私权利。
  此外,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青、上海财经大学讲师樊健等与会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必备要素、准入资质、运行模式、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等进行明确规范。打通金融全业务监管渠道,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须明确监管主体职责。此外,必须建立全国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监管"。通过大数据中心平台的统一信用评级系统,可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和逆向选择行为、未来发展不确定性等问题,为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根据评级作出投资和监管策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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